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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2高三上·齐齐哈尔期中) 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干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覆勘是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征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开写灾伤缘由具奏。”由此可见(   )

    A . 救灾措施精准到位 B . 注重对灾情的核实 C . 救灾过程公开透明 D . 灾情统计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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