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缔结契约时),(某人)以证人或司秤人的身份参加,(而后来)拒绝证明这事,那么,(他应被认为)不名誉的人,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第二十三条
作伪证被揭穿者,应被从塔贝尔斯山崖上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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