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周朝已开始出现“小行人、象胥、掌客、怀方氏”等具有周边民族事务管理性质的官职,秦朝正式在中央设置管理民族事务的“典客”。汉承秦制,汉武帝时期设置属国都尉,具体管辖归附及内属的边疆民族。唐朝边疆民族的首领可管理府州的具体事务,但需向唐王朝缴纳贡赋,统于唐王朝的中央政府。此外唐王朝还在边陲地区发展屯田、开辟互市贸易、妥善安排边疆民族子弟学习。元朝在吐蕃采取“政教合一”政策,在中央设置管理吐蕃事务的帝师和宣政院机构;在元朝兴起之地漠北,设岭北行省,基本行政单位仍是蒙古传统建制,并部署军队,戍守的同时进行屯田。明朝靠近内地的少数民族统治区减少,明政府直接控制,委派流官的地区增加。清朝在边疆全面推行郡县制和修订相关法规,强化边陲管理。
——摘编自谷家荣、罗明军《中国古代边疆治理历谱识认》
材料二:中世纪时,大多数人认为自己首先是基督教徒,其次是某一地区的居民,最后才是法兰西人或英吉利人。在教会与君主权力的斗争中,近代欧洲君主的权力大多得以加强。18世纪末叶以前,人们一直把国家与君主本人混为一谈。例如,路德认为“主教们和诸侯们”构成了德国,而路易十四则声称法兰西国家“完全属于国王本人”。直到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开始分享或获得全部权力时,民族主义才呈现其近代的形式。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国家不再是国王、国王的领土和国王的臣民,国家这时由公民组成。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