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概况
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
由于日本已在嘉靖十八年(1539年)人贡过,明朝依日本国贡期为十年之例,下令阻回日本国遣使,“方物仍令本夷带还”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
日本国贡船四艘,总共六百人先期而至,破了“船不过三、人不过百”的规制,但“三司巡海等官不遵例阻回”,明朝处分相关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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