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唐初,征收赋税实行租庸调制,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这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到玄宗末年,户籍制度废弛,居民转移死亡,土地买卖,财产变化,久未调查,也未重新登记造册。这时,均田制已遭到破坏,但征税时,官府不管实际情况,只凭旧户籍向乡里按丁收税。安史之乱后,户口削减,按丁收税已无法实行。
材料二:为了革除税收的弊病,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并解决对藩镇的军事费用,建中元年(780年),杨炎向德宗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与租庸调不同,它“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赋税不合理现象。同时,贵族官僚和商人也要按财产纳税,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