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罗马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法。梅因曾把人类法律文明演进史概括为“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亦即个人逐步摆脱血缘家族等群体关系的束缚而确立自身法律主体地位的过程。
继希腊之后,罗马建立了共和宪政制度。较之希腊宪政,罗马宪政在规模上一度覆盖了意大利全境及其海外征服地区,超越了城邦宪政的狭小空间。在结构上更加重视各权力要素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在制度细节上更加切实有效,呈现出“实用科学与技术远比理论科学发达”的特点。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成就尤为突出,法治色彩更为浓厚。其中关于公法和私法的明确划分及其发达的私法自治制度,为限制公权力的肆意扩张发挥了显著作用,即使在走向帝制以后,以个人为本位的罗马私法传统也未被湮没中断,而是为中世纪的欧洲所继承。如果说希腊宪政以民主的肇始而著称,那么罗马宪政则是以法治的溢觞而见长。
——据程汉大《西方宪政史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