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政府主动提倡工商业以来,对民法和商法的需要就变得明显起来了;同时,中国人逐渐认识到不平等条约的种种不利,并希望取消治外法权。英、美也在它们1902年和1903年签订条约时要求修改法律(注:1902年《中英商约》和1903年《中美商约》都申明一旦中国的法律制度经调查确认为“皆臻妥善”,两国即放弃在华法律特权,至少在原则上承认领事裁判权存在的有限性)。为此,设立了官署,由沈家本任主管,检查《大清律例》。
1905年,如刚刑等酷刑被废除,杖刑等体罚由罚款代替,连坐和严刑拷问也被废除。1906年起,政府聘请日本法律专家帮助编撰民法、商法和新的刑法;新刑法草稿在1908年完成。
——据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整理
材料二:“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没有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五届、六届和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进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以及经济方面的法律等。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加强立法工作,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八届、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04部法律,对57部法律进行了修改。
——据顾昂然《回顾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