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三权分立原则
②总统对国会负责
③总统受国会制约
④最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
材料:为加强边防,唐在沿边重镇设立节度使。为度使最初只掌兵权,后来总揽军、政、财、监之权,权重势雄,独霸一方。安史之乱后,藩镇“相望于内地”,“屯重兵,多以赋入自赡”,“喜则连衡(横)而叛上,怒则以力而相并”。
宋太祖即位后,革除前朝之弊,“申命诸州,度支经费外,凡金帛以助军实,悉送都下,无得占留”,并采取派遣官员监察地方等多项措施,“由是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宋太宗时,节度使掌控的支郡也被收回,从此“无复领支郡者”。
元朝变革地方行政制度,设立行省。行省官员常以“藩大臣”和封疆大吏自居,替朝廷镇守地方;凡行政号令和公文申禀,“不敢专决大政,咨中书(省)而后行”。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等
材料一:光荣革命后,旧制度带来的贪污腐败、 卖官鬻爵、政治丑闻屡见不鲜。18世纪初,为了防止国王通过任命官员干预议会活动,英国规定除了大臣以外,官员不得当选为下院议员。19世纪50年代,霍布斯等人的平等自由思想在英国备受关注,对选官理念有长远的影响。工业革命的完成,加大了政府工作量,也使得政府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化和专业化,1854 年,英国与俄国在克里米亚作战,英军因后勤供应问题伤亡严重,加剧了人们对政府官员管理能力的强烈不满。随后英国相继颁布法令,建立不受党派干涉的文官委员会,对被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考试,以及多数重要文官职位必须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最终确立了文官制度。
——摘编自徐愿《英国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及其影响》
材料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以北洋政府时期的文官制度为基础,继承、吸收了中国传统考试监察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精华。公务员的选任由最高考试机关——考试院负责,“所有公务员均须依法律,经考试院考选、铨叙,方得任用”。1929 年,国民政府公布了第一部《考试法》,允许女子参加考试。据统计,1931—1948年,取录各类考试及格人员近300万人。
——摘编自姬丽萍《民国时期公务员(文官)考铨制度研究述评》
材料一:政府主动提倡工商业以来,对民法和商法的需要就变得明显起来了;同时,中国人逐渐认识到不平等条约的种种不利,并希望取消治外法权。英、美也在它们1902年和1903年签订条约时要求修改法律(注:1902年《中英商约》和1903年《中美商约》都申明一旦中国的法律制度经调查确认为“皆臻妥善”,两国即放弃在华法律特权,至少在原则上承认领事裁判权存在的有限性)。为此,设立了官署,由沈家本任主管,检查《大清律例》。
1905年,如刚刑等酷刑被废除,杖刑等体罚由罚款代替,连坐和严刑拷问也被废除。1906年起,政府聘请日本法律专家帮助编撰民法、商法和新的刑法;新刑法草稿在1908年完成。
——据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整理
材料二:“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没有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五届、六届和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进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以及经济方面的法律等。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加强立法工作,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八届、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04部法律,对57部法律进行了修改。
——据顾昂然《回顾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整理
材料: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法西斯盟国组成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分别对战犯进行了审判。该审判原则于1946年12月1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据此制定了《纽伦堡原则》,其内容有: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违反国际法应受处罚的罪行是:(一)反和平罪: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二)战争犯罪:违反战争法规或习惯,出于某种目的或在占领区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或奴役平民居民,谋杀、虐待战俘;(三)反人道罪:对任何平民居民进行谋杀、生物实验、放逐和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宗教背景的迫害,而此类行为已实施或此类迫害已执行或此类行为与任何反和平罪或任何战争犯罪相关联。
——摘编自何勤华《纽伦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