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史记·商君列传》
材料二:秦自商鞅变法后,确立了最小型个体小家庭结构形态,而且,这种小家庭成为社会上普遍支配形式,是秦家庭组织最基本形态。不仅劳动者,即在官僚、富庶人家亦普遍建立起个体小家庭。这种家庭,就血统世系而言,一般为两代结构,很少有涉及祖孙三代者;就其成员间亲属关系而论,多是以一对夫妻为核心,及其未成年或虽已成年而未婚子女构成;就人数而言,通常为五口之家。
——张金光《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