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元朝行省创立了一种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并将行省权力规范在大而不专模式内。行省虽然在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统属中发挥统摄的作用,但是在人事权方面,又表现得无甚作为。行省实行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群官中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交参任用,重要政务“事从公议”。行御史台与廉访使司所构成的地方监察网络,构成了防范行省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
——李治安《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材料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统一县的建制,根据县的区域大小、事务繁简、户口及财赋多寡等方面,将县划分为一、二、三等。“县设县政府,于省政府指挥监督之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于不抵触中央及省之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县令,并得制定县单行规则”。县政府设县长一人,负责综理全县行政事务,有权任免县政府职员及县属区长、乡长等。
——摘编自张皓《中国现代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美国制宪者认为,将国家的命运与个人的权利托付于情绪化的民众,缺少一种精英的理性慎思明辩和权力的必要集中,其后果必然是无政府主义的民粹政治……他们关心的更多的是如何建立一个有效力的但又受到约束的政府。代表们既想建立一个有足够权威的中央政府,又要竭力保护各州已经拥有的重要权力;他们既希望联邦政府的权威得到有效的施展,但又要防止不同利益集团对政府权力的垄断;他们既反对贵族或寡头政治,又害怕简单无序的“暴民政治”,正因为有这些忧虑,1787年的宪法格外注重权力的分割与制约。
——摘编自万绍红《共和主义与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