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僚制是皇权的体现,官僚制中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是县。因此,有学者提出“皇权不下县”的观点,但此观点也受到一些学者的反对。以下节选部分学者反驳“皇权不下县”的论据。
论据一:《儒林外史》第八回:“南昌人情,鄙野有余,巧诈不足;若说地方出产及词讼之事……若非纲常伦纪大事,其余户婚田土,都批到县里去,务在安辑。” 其意指乡村中的大事小情都须上报到县级政府,由县官亲自处理整个县辖范围内的纠纷与案件。
——王印红、朱玉洁《从明清小说管窥传统乡村治理中的“皇权”下县》
论据二:20 世纪末形成于魏晋时期的长沙走马楼吴简陆续发现并公布于众…… 从众多吴简中可以看出乡吏的职责颇广:春夏为“劝农”,秋冬除了课征租税役调外,还对上负责本地吏民户籍的管理,保证“人名年纪相应”,如果有误,“为他官所觉”,则本吏要承担罪责。
——秦晖《传统十论》
论据三:康熙二十二年修的《宛平县志》明确记载了巡检司所统村落,共分为捕卫南乡、卢沟桥巡检司、石港口巡检司、王平口巡检司、齐家庄巡检司。至此,巡检司与村落之间的统辖关系得以证实。
——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