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834年,英国国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史称“新济贫法”。主要内容有:接受救济的人应给予一种比独立的劳动者低的生活标准。在全国兴建济贫院,严格禁止对有工作能力的人提供济贫院之外救济,进入济贫院要经过严格审查。所有的受救济贫民必须被关进济贫院或贫民习艺所,才能得到救济。受助者必须接受三个苛刻条件:承认接受救济是不体面的、个人的人生自由要受到限制、失去政治权利。
——摘编自丁建定《英国新济贫法制度的实施及其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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