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均为人君所设立,都带有制度性。“礼”是用来防止超越道德界限的,“法”是用来惩治为非作歹、祸乱社会的。《论语·为政》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政令”和“刑法”,民虽然可以暂时避免犯罪,但不是自觉地遵守法规,因此对犯罪并无羞耻心;如果用“道德”和“礼教”,民则有羞耻之心,而且能走上正道。这说明,用“法”和“礼”在效果上是不同的。“法”具有强制性,是在人们犯错之后加以惩治的,它的作用易见成效。而“礼”起的是规范作用,它是在教化基础上形成的,是在人们犯错之前就加以防止,要靠长期养成,所以在道德上带有自觉意义。
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礼法”这一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说,“礼法”这一概念包括“礼”又包括“法”,这两者是相关的。荀子说:“故非礼,是无法也。”我们可以解释为,离开了“礼”,“法”是无法合理地建立和起作用的。“礼”是规范社会存在的一种根本制度,或者说它可以是指导“法”的根本原则。“礼”与“法”从制度上说虽是两套,但有着互补和从属的相联关系,因此从精神上说则是一贯的。就这点看,荀子提出“礼法”这一概念对古代中国社会生活的治理,应是十分有意义的。“礼法合治”应是维系中国古代社会的根本制度。
从中国社会的理想形态看,它应该是一个“礼法合治”的社会。“出礼入法”应是儒家说明“礼法合治”的重要命题。“出礼”达到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就要用“刑法”来制裁,但有的情况下“出礼”并未达到危害社会的程度,就并不一定要被绳之以“法”。例如,儿子辱骂了父亲,这当然是“违礼”的,可是并不需要用“刑法”来判罪。“礼”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它对规范人们的生活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要制定各种“礼”的制度。这正如孔子所说:“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是起教化的作用,“法”是对犯法的人起惩治的作用,因此,圣人既制“五礼”又制“五刑”,以保证社会的安宁。就这点看,“礼”“法”虽为两套不同功能的制度,但对社会来说都是不可少的。
从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实看,我们能否通过继承儒家“礼”的精神并吸收和消化西方“法治”的精粹,建立一套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礼法合治”的社会制度呢?我想,这无论如何是我们应该研究的问题。
(摘编自汤一介《儒家的“礼法合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