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唐律疏议》提出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指导思想,而罗马日耳曼法系下的《法学总论》把基督教中衡平的理念引入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学总论》中存在着大量强行性规范,其规定只是单纯地否定或强行要求某一行为,很少阐述若违反该法律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唐律疏议》在相应规则后都附有不同程度的处罚性规则。《法学总论》详细阐述了物法,它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等,并以篇为框架阐述了每一项物权,而《唐律疏议》缺乏“所有权”这一重要概念。在债的制度上,唐律则体现出朴素、简洁的特点,其广度仅涉及契约、侵损等领域。
———摘编自陆涵缘《浅析<法学总论>与<唐律疏议>的差异》
材料二: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537条,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
———《拿破仑法典》
材料三: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至此,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摘编自张金才《近十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及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