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新中国团结统一的政治局面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历程
③新中国初期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走上了制度化轨道
④博物馆是征集、收藏、展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场所
第二十二条 |
如果(在缔结契约时),(某人)以证人或司秤人的身份参加,(而后来)拒绝证明这事,那么,(他应被认为)不名誉的人,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
第二十三条 |
作伪证被揭穿者,应被从塔贝尔斯山崖上抛下 |
材料:
图3 1931年江西工农银行壹元券 图4 1931年鄂东银行贰串文券
注释:图3左右文字:“增加工农生产,发展社会经济”;图4文字:“打倒帝国主义!武装保卫苏维埃!推翻军阀国民党政府!拥护中国共产党!”等。
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根据地货币设计蕴含的历史信息,并指出这一时期中国革命的特点。
下表为某学生搜集的有关古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部分材料
内容 | |
左图为出土于湖南的里耶秦简户籍薄,其文为“东成户人士 五夫,妻大女子沙,子小女子泽若,子小女子伤。” 注释:东成,为里名。户人,指户主。大、小为课役身份的标志。 |
《新见里耶秦简 牍资料选校》 |
河南尹田歆曰:今当举六孝廉。多得贵戚书命,不宜相违。欲自用一名士以报国家。 | 《后汉书 ·种皓传》 |
(南朝陈) 国之改事,并由中书省。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事十人, 书吏二百人。书吏不足,并取助书。分掌二十一局事,各当尚书诸曹,并为上司。总国内机要,而尚书唯听受而已。 | 《隋书》卷二六 《百官志上》 |
材料一:《唐律疏议》提出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指导思想,而罗马日耳曼法系下的《法学总论》把基督教中衡平的理念引入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学总论》中存在着大量强行性规范,其规定只是单纯地否定或强行要求某一行为,很少阐述若违反该法律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唐律疏议》在相应规则后都附有不同程度的处罚性规则。《法学总论》详细阐述了物法,它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等,并以篇为框架阐述了每一项物权,而《唐律疏议》缺乏“所有权”这一重要概念。在债的制度上,唐律则体现出朴素、简洁的特点,其广度仅涉及契约、侵损等领域。
———摘编自陆涵缘《浅析<法学总论>与<唐律疏议>的差异》
材料二: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537条,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
———《拿破仑法典》
材料三: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至此,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摘编自张金才《近十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及成就》
材料一:
材料二:余尝见枢密都承旨张诚一说,昔年(公元1075年)使北虏,因问耶律、萧姓所起,彼人云:“昔天皇王问大臣云:‘自古帝王英武为谁邪?’其大臣对曰:‘莫如汉高祖’。又问:‘将相勋德孰为优?’对以萧何。天皇王遂姓耶律氏,译云刘也。其后(皇后)亦锡(通“赐”)姓萧氏。”
——【宋】庞元英《文昌杂录》
材料三:金太宗不但“令所在长吏,敦劝农功”,而且“分遣使者诸路劝农”。金熙宗诏“罢来流水、混同江护逻地与民耕牧”,还将皇帝狩猎的“禁苑隙地分给百姓”。明昌四年(1193年),尚书省报告说:上京路诸县“每岁收税粟二十万五千余石,所支者六万六千余石,总其见数二百四十七万六千余石。臣等以为此地收多支少,遇灾足以赈济”
——据漆侠乔幼梅《中国经济通史·辽金经济卷》
根据材料以及所学知识,提炼一个主题,并加以论证。(要求:论题明确,史实准确,论证思路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