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唐初,以“怀柔远人,义在羁縻”为要义,在川西北地区设置了大量的羁糜府州,到武德二年(619年),“羌、蛮隶剑南者,为州二百六十一”。对于封授的羁縻府都督、刺史等职,唐朝明确规定“皆得世袭”,“其部落代袭刺史等官”,仅“天宝中国家所赐官告共三十九通”。同时,唐朝还对这些内附的“首领”们厚于赏赐,其中包括官秩很高的虚衔。同时,唐朝还积极吸收当地的民族和部落参与作战,对参与和配合出征打仗的地方首领还授予军职。通过积极采取羁縻措施,设置羁縻府州和大量封授、赏赐,唐朝强化了对川西北地区的政治领属。宋朝沿袭唐朝旧制并使用唐朝的封印,宋朝予以默认。
——摘编自黄辛建、次旦顿珠《唐宋两朝在川西北地区的羁縻政策》
材料二:早在清朝统一西域地区之前,清朝就已经开 始对维吾尔群体进行立法。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则始于清朝统一西域之后,将《大清律例》等一系列清朝颁行的法律制度推行到天山南路地区,同时,清朝针对天山南路地区的实际情况,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在理藩院内增设了处理天山南路地区事务的机构。1842 年清朝颁布《回疆则例》,《回疆则例》共八卷,收录了清廷为治理天山南路地区颁行的大量行政、司法、经济等法律条规。作为清王朝统治权力的体现,统一西域之后,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清朝颁行的法律、法规自然进入天山南路地区,成为维护其统治、镇压反叛的工具。其次,清廷考虑到天山南路地区的特殊情况,对天山南路社会原有的法律文化,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宽容和接纳。
——摘编自王东平《清朝的边疆民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