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永泰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福建某建材公司因承接某高速工程,于2019年10月8日与温某签订《物资采购供货合同》,向温某购买碎石。双方约定:买方需于合同签订后预付30万元定金,正式拉货两天内另付30万元作为卖方的供货款。合同签订后,该建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温某支付定金30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了货款45万元。然而,该建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温某提供的碎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温某明显无能力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双方于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通过微信对往来账进行了结算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损失负担进行了确认。建材公司因要求温某退还货款未果,遂将温某诉至永泰法院。
材料表述内容都是客观事实,请简要说明永泰法院的审结结果及其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