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该商场宣传单仅是一个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该商场宣传单符合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构成要约
③王某与该商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要约不成立
④王某作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
①中介公司可不返还余某全部定金
②中介公司应该返还余某全部定金
③贷款政策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余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④余某作出购买房产的意思表示属要约,汪某微信答复属承诺
2022年3月,永泰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福建某建材公司因承接某高速工程,于2019年10月8日与温某签订《物资采购供货合同》,向温某购买碎石。双方约定:买方需于合同签订后预付30万元定金,正式拉货两天内另付30万元作为卖方的供货款。合同签订后,该建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温某支付定金30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了货款45万元。然而,该建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温某提供的碎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温某明显无能力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双方于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通过微信对往来账进行了结算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损失负担进行了确认。建材公司因要求温某退还货款未果,遂将温某诉至永泰法院。
材料表述内容都是客观事实,请简要说明永泰法院的审结结果及其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