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3个月后付款。两个月后,该公司又将该房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冯某。冯某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11月,李某向该公司交纳房款、物业费、水费等费用,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入住。12月,冯某得知此事后,以已支付购房款为由,更换该房门锁,并入住。无奈的李某将该房地产公司和冯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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