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直播带货,以“小屏幕”打开“大市场”,用消费扶贫助推产业扶贫良性循环发展,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探索出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新路子、新模式。而在这一探索过程中,无数的驻村第一书记尽锐出战,成了联通上下,打通精准扶贫最后一公里的中坚力量。
(摘编自史雅乔、勾雅文《第一书记直播带货变身推荐官》,《人民日报》)
材料二:
“双11”购物狂欢在不断增长的成交数据中落下帷幕,然而有关购物体验、消费陷阱的讨论并未停止。
近日,中消协发布《“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与往年不同,今年“双11”促销活动期间消费负面信息主要集中在直播带货、不合理规则两个方面,并点名汪涵和李雪琴直播带货“翻车”、李佳琦直播间“买完不让换”。
对直播从业者来说,能够积累数量庞大的粉丝并不容易,越是如此,越应该珍惜消费者的信任,越要对自己所卖商品负责。那种只注重流量不注重质量的做法,甚至把粉丝当韭菜来收割的想法,将会透支消费者的信任、损害行业发展的基石。要知道,失去信任,再大的主播也会被市场抛弃。
新生事物大多有一个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的过程,直播带货也不例外。前不久,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也连发两道监管文件,其中《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网络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并指出网络直播带货需提供回看功能;《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三大主体即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的责任进行梳理,分层次进行责任划分。这都预示着,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正在建立。
(摘编自甄奇《透支信用的直播带货无法长久》,《人民网》
材料三:
直播平台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和连接网络主播与社会公众的传播媒介,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问题。对此既要通过落实民法典的规定强化民事责任承担,又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监管,从而促进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直播平台经营者而言,平台经营者建立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此来保障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摘编自陈慧娟《直播内容触犯法律,平台应该担责吗?专家这样说》,《光明日报》)
材料四:
目前我国的消费结构正在转型,人们的消费观念由单纯重视商品的物质性效用转向注重商品的精神性效用,消费模式随之从生存型消费转向享受型、发展型消费。消费已经不单单是人们用来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功能性活动,它已逐渐成为人们表达和实践某种趣味、格调、信念、价值的文化性活动。直播带货的火爆背后正是基于消费结构的转型特点,大兴消费主义文化以拉动消费者的非必需消费。例如,某些彩妆类带货主播在直播间摆满各大品牌的商品,以此刺激受众的感官;还有部分主播利用营销技巧为商品增加附加值,让受众对商品产生“仰视”的态度,使受众陷入消费的伪欲望。
(摘编自《直播带货的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及优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