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典型案例]张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在家专职照顾孩子,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经常让张女士接孩子时,顺便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
2022年某一天,佳佳家长要回单位上班,便把佳佳留给了张女士。当天傍晚张女士送佳佳回家时发生意外,佳佳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造成皮肤挫伤,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张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块钱。
事情发生后,杜女士将张女士告到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佳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帮佳佳父母照顾佳佳,双方未约定报酬,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接孩子回家时,张女士作为帮工人将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佳佳父母也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无证据证实系张女士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故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要求张女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民法典相关规定及人民法院判决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