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喜(前262—前217年),秦朝书吏。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秦墓被发掘,出土1155枚秦简,墓主即喜。
喜墓中竹简的分类与内容简表
分类 |
内容 |
《端年记》 |
记述公元前306~前217年秦统一全国的战争过程,以及喜的生平事迹 |
《语书》 |
公元前227年南郡长官整理律令后发给本郡各县的文告 |
《秦律十八种》 |
详记《秦律》的内容 |
《效律》 |
关于核验官府物资财产要求的法律条文 |
《秦律杂抄》 |
是抄者根据需要摘录的《秦律》条文 |
《法律答问》 |
用问答形式解释《秦律》的条文和术语 |
《封诊式》 |
对官员审理案件的要求以及案例的记录 |
《为吏之道》 |
供官员学习的关于处世做官规矩的书 |
《日书》 |
可占卜吉日的书籍 |
材料二:喜墓中竹简记录的一些案例
原文 |
参考译文 |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
甲偷钱并买了丝线,寄存在乙处,乙接受了丝线,但不知道甲偷钱的事情,乙应该怎么处置?答:不应论罪 |
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妻智(知)夫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不智(知)为收 |
如果丈夫偷钱一千,妻子藏匿三百,妻子应该怎样定罪?答:如果妻子知道丈夫偷钱而藏匿,当以偷钱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就不予追究 |
——以上材料整理自鲁西奇《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