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西周统治者与社会保持相对平衡状态,权力的施行不但受限于道德,依据血缘关系来参政的传统也对王室权威有实际限制,国君只是“平等者中的首席”。很多人以为“中国”是指“中央帝国(MiddleKingdom)”,但这个词最初是指“中原的诸国”。春秋战国时期,这个“国际体系”包括了封建等级制度的解体、频繁战争、国际的无政府状态、均势的形成、中央官僚制度的发展等。查尔斯·蒂利认为,战争的压力迫使统治者征用物资,因而不得不与国内资源持有者进行“谈判”,这些“谈判”带来各种权利。如果我们照此理解,那么春秋战国时期野心勃勃的统治者也曾为了鼓动民众参战和为国牺牲而做出三个重大的让步:一是言论自由,二是允许通过上诉来修正司法不公,三是给予在土地授予和福利方面的经济权利。不过,秦国在公元前221年统一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国际体系,此后,秦始皇不再需要争取人心,遂以暴政取代“公民权”。
——摘编自许田波《战争、国家形成及公民权》
材料二:在奥尔森看来,国家、政府或统治者努力保障个人权利并避免过度掠夺,均源于所谓的“共容利益”,目的是保证自身收入的长期最大化。16世纪末的英国,众多贵族和绅士经受不住外贸的利润诱惑而加入各种股份公司,路易十六时代的法国也是如此,因为贵族往往更敢于冒险,投资也更大胆。1603年的伦敦,正值伊丽莎白统治的晚年,大小事务都受约200名大商人的控制。政治上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产状况,代表商人集团的新贵们在议会中的席位明显增加,新兴阶级不仅影响、甚至控制了政府及议会。
大城市的市政权往往把持在大商人手中;伊丽莎白时代的46届伦敦市长全部是12个同业公会或贸易公司的头面人物。在亨利八世后期的议会立法中,涉及社会经济内容的议案占总数的75%。因为战争而在财政上捉襟见肘的王室与商人之间彼此依赖;握有灵活动产的商业家族比起旧土地贵族更能缓解君主的燃眉之急,政府则对商人集团予以特许权的“回报”。新兴集团同国家命运的联系是如此紧密,在国内,他们要求国家保护,并给予他们经济特权;在国外,他们需要国家作为扩张和掠夺的庇护伞。新兴利益集团与统治者之间的默契,使得奥尔森定义的“共容利益”不断扩大,正是二者之间的利益融合催发了西欧的制度变迁。
——摘编自张宇燕、高程《美洲金银和西方世界的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