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权利法案》
材料二:美国完善的教育体系最早可追溯到17-18世纪殖民时期,最早到达新大陆的一批清教徒们在各宗教团体、政府等支持下建立起最初的以社区为主体的学校。而后各种职业学校以及高等学府建立起来。殖民地时期教育的发展促进了殖民地经济、改府、文化的综合发展,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人才。
——摘自简天天《试析殖民地时期美国教育的发展》
材料三: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证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人权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