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中国共产党致力于人民生活保障建设。1948年,东北行政区委员会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暂行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在较大区域内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解放后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积累经验并奠定了基础。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位得知此消息的职工说:“社会主义好,生、老、病、死有劳保。”到1952年11月底,全国实行《劳保条例》的企业达2860家,职工320万人。1953年,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的决定》。1956年,全国实行《劳保条例》的职工达到1600万,比1953年增加了近4倍,签订了集体合同的职工有700万人,比1953年增加了10倍,合计共有2300多万职工享受了《劳保条例》规定的不同保险待遇。至此,享受劳动保险的职工占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1956年,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摘编自《中国经济发展史(194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