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扩大了居委会职能,居委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以及大量的“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社区式管理”成为城市管理新的模式。2000年,《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颁布,标志着社区建设成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新方向。除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之外,社区还出现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社会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为代表的新兴组织。通过居民会议议事协商和民主听证等形式,社区各类主体都可以平等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民主决策。
——摘编自朱汉国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史》等
材料二
美国是最早开展社区组织工作的西方国家之一。美国政府制定了各种关于社区的法律制度,从国家层面出发,有《住宅和社区发展法》、《社区再投资法》、《国家和社区服务合作条例》等。社区组织行使社区管理职能,是由社区居民代表选举产生的,通常包含董事会、执行总裁、正式员工和志愿者。多层次的非营利组织遍布美国的各个社区,他们为社区提供各种各样的专业性和差异性服务,在满足社区居民服务需求的同时,还增加了就业岗位增强了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每年约有9000多万人次的志愿者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社区志愿服务的内容包罗万象。庞大的志愿者队伍为美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和智力保障。
——摘编自杨浩勃《美国社区管理模式对深圳的启示》
材料:中国共产党致力于人民生活保障建设。1948年,东北行政区委员会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暂行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在较大区域内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解放后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积累经验并奠定了基础。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位得知此消息的职工说:“社会主义好,生、老、病、死有劳保。”到1952年11月底,全国实行《劳保条例》的企业达2860家,职工320万人。1953年,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的决定》。1956年,全国实行《劳保条例》的职工达到1600万,比1953年增加了近4倍,签订了集体合同的职工有700万人,比1953年增加了10倍,合计共有2300多万职工享受了《劳保条例》规定的不同保险待遇。至此,享受劳动保险的职工占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1956年,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摘编自《中国经济发展史(194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