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秦时个体小农家庭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颇为平等,家庭暴力受到法律的遏制。妇女由于广泛从事社会生产活动,承担徭役,其家庭地位不会低于男子多少。秦律有翔实的婚姻法,男女成婚、离婚必须报官备案,以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秦时女子有择婚拒嫁、夫死再嫁和弃夫再婚的自由,并视为良妇,不得歧视。
——摘编自任树民《秦汉时期的婚姻家庭》
材料二:从杨树达先生《汉代婚丧礼俗考》及现存汉朝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到,汉朝的婚姻形式多种多样,有一夫多妻制;有礼法应允的聘婚制,即一夫一妻制;其他如父死妻其后母、兄亡妻嫂的收继婚、同姓血缘婚、交换婚、入赘婚等,并行不悖。汉朝人在择偶标准上,“女不必贵种,要之贞好”;在婚姻选择上,有“由女子自主之者”“有夫家弃其妇者”“有妇或妇家求绝者”。据史书记载,汉初丞相陈平之妻张氏在五次守寡后嫁给陈平;平阳公主初嫁曹寿,再嫁夏侯颇、后又卫青。由此可见,在汉朝女子再嫁是不受约束、不失体面的。
——摘编自徐丽君《略论秦汉婚俗的自由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