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抗美援朝期间,中国人民志愿军按照《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严格执行宽待俘虏的政策。1950年,军委总政治部指示志愿军所属人员必须做到:
1、不杀俘虏;
2、不侮辱俘虏人格;
3、不搜俘虏腰包。
同时,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做到赏罚严明。在运动战阶段,志愿军对俘虏的轻伤战俘,可经简单救治带下战场,对无法救治及时带下战场的重伤战俘,出于人道主义,则就地释放。志愿军还通过释放战俘、战场喊话等方式,宣传宽待俘虏的政策。被释放的俘虏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有效地宣传了志愿军不杀俘虏、优待俘虏的政策。志愿军充分尊重战俘的宗教信仰自由,允许战俘进行祷告、做礼拜等正当的宗教活动。1952年,志愿军在战俘营举办了一次规模宏大、有十几个国家战俘参加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在战俘营组织战俘召开运动会,可能在世界战争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摘编自鲍明荣《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的战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