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唐朝在申报户籍信息的时候,必须接受一道叫做“团貌”的程序,衙门在居民登记户籍时,要查验年龄和相貌,记录有人户的肤色、身高、面部等特征,以防止有人虚报年龄或假冒残疾来逃避赋役,也可作为居民户脱籍逃亡后的追捕线索。阎查无误之后,便根据年龄大小在户籍档案上注明“黄小中丁老”,按唐朝的法律,男女3岁以下为“黄”,15岁以下为“小”,20岁以下为“中”,男性居民21岁以上为“丁”,60岁为“老”。唐代户籍制度形成了“编户”与“非编户”两个不平等的阶级,编户为良民(自由民),非编户为贱民(非自由民)。贱民没有资格编户,只能附籍于主家。
——曾庆江《户籍册上的古代中国》
材料二:宋朝的户籍制度也不再将国民分为“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又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将主户划为不同户等。按宋朝立法,客户要退佃离开,地主是不可以阻挠的。宋代城市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生活一年以上,便可获得当地户口。
——中国少年国学院《盘点古代居住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