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南京条约》
“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1860年《北京条约》
“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
1862年《续订招工章程条约》
“华工出洋打工年限为五年;华工出国要与雇主订立契约,契约期满回国的船资由雇主支付”
1893年清政府规定
“概准由使臣领事馆给予护照,任其回国治生置业,并听随时经商出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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