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抗日战争胜利后,根据党中央争取国内和平民主的方针,各解放区继续实行抗日战争时期确立的民主选举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一些解放区开展了民主选举运动,颁行了选举法规。1945年10月至1946年初,陕甘宁边区为召开第三届参议会首次大会进行了乡、县、边区三级普选。这次选举产生了10名边区参议员,包括各社会阶层的代表。在党派关系上,共产党员61人,国民党员19人,救国会员1人,无党无派人士89人。解放战争后期,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的范围和条件作出新的规定。1949年1月,《东北解放区县村人民代表选举条例草案》规定:经军事法庭、司法机关和人民法庭判决剥夺公民权者,有反革命行为及民主政府缉办在案者等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949年6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明确地把“赞成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建设新民主主义新中国”,列为被选为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首要条件。其他解放区颁布的选举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
——摘编自韩延龙等《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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