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由于民族精神的差异性,中国古典悲剧的美学品格和西方悲剧存在着鲜明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里仅以悲剧性戏曲为例)
首先,中国古典悲剧没有也不可能摆脱封建儒家思想观念的影响,因而多数作品中的悲剧人物被束缚在现存总体秩序的罗网中而无法游离,从而损失个体自主意识和对命运的反抗精神。而西方悲剧中的多数主人公总是和现存的总体秩序处于不可调和的对立状态,他们总是以挣脱现存秩序的束缚、否定现存秩序的合理性为自己行动的最终目的。
其次,中国古典美学强调“中和之美”,在悲剧创作中则表现为“哀而不伤”。中国古典悲剧中的许多作品都具有“悲欢离合”的情节特征和苦乐相错的表现手法,往往有一个“欢乐的尾巴”,以“团圆”结局。如《窦娥冤》《赵氏孤儿》《娇红记》等等,都程度不同地渗透着喜剧的因素。而西方悲剧,特别是古希腊悲剧,则强调“庄严的风格”在悲剧作品中的统一性,倾向于情节的发展要一悲到底,并往往以主人公毁灭而告终,从而在死亡中给悲剧盖上真实性的最后印记。哈姆莱特“生存还是死亡”这一著名的内心独白,就道出了西方悲剧冲突的严峻、残酷和不可调和的特征。
第三,与西方以帝王贵族为主人公来揭开悲剧的历史不同,中国古典悲剧在早期就表现出贫民化的倾向。“偏于琐屑中传出苦情”构成中国早期悲剧创作中的一个重要特点。贫民化倾向在后来的《窦娥冤》《琵琶记》和《桃花扇》等优秀的戏剧作品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亚里士多德作为西方悲剧论的开山者,所界定的悲剧都是“英雄悲剧”,悲剧主人公必须是名声显赫、超越常人的“著名人物”。古希腊悲剧中的主角多是神化的英雄,而莎士比亚笔下的悲剧角色,也都出于名门望族。在西方的一些戏剧理论家看来,悲剧和喜剧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模仿帝王贵人的行动,而后者是模仿卑微小民的行动。
(摘编自赵凯《悲剧与人类意识》,有删改)
材料二:
在西方文化中,人没有完全把自我同自然割裂开来,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主要的关系,人处于神的主宰之下,人性和神性的对立是戏剧中主要的对立形式。在这种对立中,人性有了对于人类的全面的覆盖性。也就是说,西方人观念中的“人性”不仅仅是人类中哪一部分人的性质,而是所有人都不能没有的性质。人的各种悲剧的最深的根须不是仅仅扎于人的自身,更扎于超人间的神的意志的存在。在人之外有一个更巨大的力量制约着人、人的命运和人的发展,人没有左右自己全部命运的自由性。人的自由性是在人的悲剧性抗争中获得的。这是感受和理解西方所有悲剧性作品的一种基本的观念。哈姆莱特的悲剧不仅有哈姆莱特的过错,不仅有他母亲和国王的过错,更有哈姆莱特根本无法超越的诸种无法直接感知的原因;安娜•卡列尼娜的悲剧不仅由于她和渥伦斯基的道德情操上的缺陷,更由于存在于人本身的不可克服的矛盾,她的悲剧不仅是她的悲剧,也是所有女性的悲剧,甚至还是整个人类的悲剧。
而在中国文化中,人和自然是绝对分离开来的,人与神的关系不是戏剧的主要关系。在儒家文化中,人是一个完全自足的系统,人的问题、社会的问题可以靠人的努力完全得到解决,人的所有悲剧都是由人的过错造成,而非社会因素。人应当为自己所有的缺陷而担负罪责。所以,中国的悲剧不具有真正的超人间的因素。
西方悲剧体现贵族性,多以皇家贵族和英雄豪杰为主角。中国古代戏剧则是平民的戏剧,主角一般是弱小善良、无辜受害的小人物。贵族是强者,强者是有力量的人。强者重进取,重竞争,反抗道德束缚,因为他们不需要道德的保护,道德的保护限制着他们的力量的发挥。平民是弱者,弱者是没有力量的人,他需要道德的保护。因此,西方的悲剧是强者与强者的冲突,是人的意志与神的意志或社会意志的冲突,是力量与力量的冲突。中国古代戏剧的冲突是道德与非道德的冲突,是弱者与强者的冲突。在这种冲突中,只有弱者才有可能是悲剧主人公,强者都是悲剧的制造者。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的悲剧就没有悲剧性。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没有主动损害别人的人,应该获得自己正常的、平静的幸福生活。而悲剧主人公是道德的,是没有损害别人的人,但他却因别人的不道德的行为而失去了这样的生活。不论他的冤情有没有获得最终的昭雪,他的悲剧都已构成。尽管悲剧主人公反抗的不是神的意志、宇宙的意志、社会的意志,但他们同样反抗着自己的悲剧命运。他们是通过反抗不道德的人的不道德行为而表现出自己的悲剧精神的。这种悲剧同样唤起观众的悲哀的情绪,同样加强着观众对一种悲剧精神的渴望,同样能起到一种净化心灵的作用。当然,它的悲剧精神的发展是受到平民意识的局限的,是不可能提高到真正的人性的高度的,其悲剧精神的内涵相对薄弱。
(摘编自王富仁《悲剧意识与悲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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