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少数民族教育也有一定发展。1929年6月,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提出,关于蒙古与西藏经济与文化之振兴,应以实行发展教育入手,要将宣传品翻译成蒙文、藏文,阐明蒙藏是整个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并且使蒙藏各族人民受到三民主义的教育。同时特定国立及省立之学校优遇蒙、藏、新疆、西康等地学生的办法,此后,对蒙藏学生优待办法逐步放宽至边疆学生。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宣告汉、满、蒙、回、藏各地同胞一致团结,以御外侮而奠国基。”
材料二 1950年,政务院规定:“在一切民族学校内,应发扬共同纲领精神,克服大民族主义倾向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培养民族间互相尊重、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作风”。1956年教育部提出边疆省、自治区所需师资除当地大力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外,需要内地支援的主要由内地调配部分初中学生和失业知识分子加以短训解决。1957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的方案以及帮助壮、布依、哈尼等10个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文字的方案,使民族语文教学得到更广泛的开展。1962年,教育部进一步提出,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学校,仍旧恢复过去“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当他们的考试成绩与其他考生相同时,可以优先录取。
——摘编自吴明海主编《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史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