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明治政府成立后,大力推进以地税改革为中心的农业变革。1869年,实行地制改革,通过实行“版籍革返”。“废藩置县”,明治政府将各藩领主所辖版图(土地)和户籍(人民)收归中央,从根本上废除了严重阻碍农业发展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1872年,政府又废除了禁止地买卖法令,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宣布个人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并给土地所有者颁发地契。1873年,政府发布“地税改革法令”,规定:凡持有土地执照者,均要向政府缴纳地税,地税的税率应为土地价格的3%;土地价格很高,以致地税也很高;政府还按地税的1/3向土地所有者收附加税一一村费;地税和村费一律用货币交纳。
——摘编自汤晓黎《日本明治政府地税改革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