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诏曰:“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其制,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唐时犹沿之。”
——顾炎武《日知录》
材料二 (唐初)赋役之法:每丁岁人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
(唐中后期)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
——《旧唐书·食货志上》
材料三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半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明史·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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