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高二下·江门期末)
李某(女)与何某(男)于2017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1年10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2022年7月,李某再次起诉离婚,何某仍不同意。同时,李某和何某分别以自己收入低、父母年迈多病为由,均不愿抚养不满五周岁的孩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恰当的有
①李某与何某的感情破裂与否,是法庭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
②不愿抚养孩子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人伦道德,不应予离婚
③严肃对待并珍惜婚姻,是对自己、配偶、子女和社会负责
④判决离婚后,父母双方不必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A . ①③
B . ①④
C . ②③
D . ②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