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是“缝合器与缝合针套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以及“缝合器、具有缝合器的治疗装置以及治疗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人。Z公司认为,万某曾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职期间完成的上述两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相关权利应归Z公司所有,故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Z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全面梳理双方当事人一系列矛盾纠纷,帮助其厘清各自核心诉求,充分释明,耐心引导,一揽子化解双方全部关联纠纷,实现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