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王在入住新房时,物业公司L提出用人脸信息作为进出小区的验证方式,小王当即同意。入住一年后小王要求物业公司L删除他个人的人脸识别信息,要求使用传统门禁卡作为验证方式,均被物业公司L拒绝。经过各方调解,均未能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最后小王将物业公司L诉至人民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物业公司L以人脸识别验证方式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为由拒绝为小王提供门禁卡的验证方式。人民法院认为该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相悖(注:“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不予支持,最终依法作出物业公司L删除小王人脸信息,同时为其提供门禁卡进出小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