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代表经过谈判,在伦敦正式缔结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协定》(简称《伦敦协定》),并通过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根据四大国协商,决定在德国的纽伦堡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审判,起诉书起诉希特勒的主要同伙赫尔曼•戈林等24名纳粹政权的主要人物及德国内阁等集团或组织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及共谋罪。在欧洲盟国探讨惩办德国战争罪犯的同时,以美国为首的盟国也开始认真研讨对日处理及战后的对日政策,其中审判日本主要战犯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日本投降书及1945年12月26日美、英、苏莫斯科会议的授权,并征得中国同意,1946年1月19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公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第一号》,宣布根据盟国惩治战犯的一系列共同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惩办战犯的条款及《日本投降书》,并经盟国授权、发布命令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同日还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法庭将以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和普通战争罪控告日本战争罪犯。
——宋志勇:《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之比较》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