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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3高二下·湛江月考) 苏某泉于2023年2月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除儿子苏某甲、养子李某田外,无其他直系亲属,由于苏某甲久居国外,苏某泉长年与李某田共同居住。苏某泉生前所居住的房屋,登记权利人为苏某泉、李某田。对本案的理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田有权作为苏某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②本案中的房屋应由苏某甲和李某田两人平均分配
    ③苏某甲未对苏某泉尽到赡养义务,无权继承其遗产
    ④若李某田对苏某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

    A . ①③ B . ①④ C . ②③ D .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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