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古代历朝都把对官员的考课(考核)作为治国治吏的重要措施。唐朝时考课制度得到完善。唐朝考课标准主要有“四善二十七最”等。“四善”即德、慎、公、勤,是对全体官员的品德要求:“最”是对官员任职才能和工作绩效的要求,按官员职务与职责分为“二十七最”,如“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等。四品以下官员的考课由吏部考功司掌管,三品以上须报呈皇帝亲自裁决。所有官员每年都需行一小考,每三年或四年一大考,据“善”“最”综合考察分为三等九级,以等级定升降和赏罚。唐中期以后,考课渐流于形式。
——摘编自高元庆《中国古代官员政绩考课制度》等
材料二:鉴于政党分赃制带来行政动荡、效率低下、腐败盛行等问题,1883年美国国会颁布《美国文官法》,正式建立了以考绩制为核心的常任文官制度。该法规定:通过考试录用的文官实行常任制,由法律保障其职位;文官在政治上须保持中立,不得提供政治捐款;不受党派控制的三人文官委员会负责文官的考核。经过多年探索,美国文官考核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确立了职责一致、奖惩结合、公平对待的考核原则,强化对执职知识、工作速度、创造力、协调力等全面的考核,推进考核实施主体多元化等。
——摘编自王锦瑭《美国文官制的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