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摘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上述法律条文意味着( )
①对于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人,家庭负有最主要的教育责任
②父母分居或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教育权利和义务
③父母拒绝或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