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古代的乡里组织,是王朝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延伸,以达到直接或间接控制基层社会的目的,是“下县的皇权”。广泛存在于基层社会的宗族组织(族权)与地方势力(绅权),以及各类民间社会组织,填补了传统国家因受政治资源限制而留下的权力空白,在构建地方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乡村社会权力网络实际运作中,政权、族权、绅权相互联结、互相交融、彼此配合,使得中国古代社会具有不断自我修复、自我完善的机制,国家治理体系更加稳固而难以瓦解。
——摘编自杨国安《古代基层社会如何治理》
材料二:民国时期县下设区进行管理,区逐渐成为县下常设的政区,区下设置的类型不一的组织则类似于以前的保甲管理制度。乡族与近代社团等社会力量并存,华南地区的农民协会、上海的工会以及各地的商会(团)、城镇的自治会(社),使多数人参与协调和解决纠纷、矛盾和冲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民国时期各种类型的法律更加细化,基层社会治理方面也开始出现配套的法律。
——摘编自温建钦《近代基层社会治理出现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