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2022年8月,农民工谢某、陈某、董某等人应罗某、李某(承包人)之邀请到某大院改建工程处做木工,负责修建私家宅院,双方约定日工资200元,工程做完付款。当月12日,谢某、陈某、董某等人依约到大院上班,经过长达5个月的起早贪黑,该宅院的改建工作圆满完成。双方对工资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承包商罗某表示发包人(业主方)未依据实际工程量打工程款,故目前收到的工程款只能先给一部分,再欠一部分,其中谢某、陈某、董某等六人未付工资合计:2万余元,由承包商出具了未付工资明细单,后谢某、陈某、董某等六人因多次向承包商罗某、李某索要工资无果,于2023年1月11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中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律师维权。
材料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第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