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秦从商鞅以来,在法家“明法”思想的指导下,秦律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严厉惩罚政治犯罪。凡是反对君主“为乱”“为逆”的行为,最少是死刑,多是“灭其宗”“夷三族”。甚至宣读诏令时不起立致敬,也属犯罪。二是保护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惩治盗窃行为。如私自侵犯别人田界,“赎耐”;“盗采人桑叶”,罚30天徭役;五人以上集体偷盗抢劫,处以“斩左趾”刑。三是对于一般的斗殴伤害、奸淫伤害也给以惩治。
材料二 汉代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继承了秦以赏罚为中心内容的法治思想,另一方面援礼入法,把礼改造成法律规范,为社会中贵贱、尊卑、长幼、亲疏、贫富等不同层次的人们规定不相等的行为规范,如董仲舒“春秋决狱”,以儒家经典《春秋》作为判案的依据。其原则是“论原(心)定罪",强调犯罪动机。比如有人侮辱为父亲者,受辱的儿子不忿将此人杀死。按法律杀人处死,但其动机符合“孝道”,就应将其赦免。到了东汉,就出现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即经学大儒的“经义”,成为被普遍应用的判案依据。
——以上均摘编自朱绍侯《中国古代史教程》
材料三 任何社会法律的生成都不是其社会现象中的弧立存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中国固有的悠远古老的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华民族的民族习惯、民族精神以及民众的法律观念紧紧相连。同样,外国法律制度也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和文化观念,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摘编自邓琦《中外古代法律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