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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约法的这些规定(  )

    A . 标志着清王朝的灭亡 B . 铲除了君主专制思想 C . 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 D . 推进了中国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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