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美国1787年宪法:美国的国家职权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门,总统和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
材料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总统颁布的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材料三 在一个世纪的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一个具有较为合理的政治制度的、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政府(即使它不能提供政治上的自由和民主),这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历史成就,而且也是一项独一无二的成就……孙中山称之为“一盘散沙”的中国,迅速凝聚成一个具有强烈的民族使命感的强大的现代民族国家。
——美莫里斯·迈斯纳《毛泽东的中国与后毛泽东的中国》
材料四 学者们一般以“三大妥协”来概括费城制宪会议,这就是大州与小州就国会代表权达成的妥协,北部与南部就税收和代表权上如何计算奴隶人数达成的妥协,以及北部与南部就管理对外贸易和征税达成的妥协。其实,制宪会议上意义重大的妥协还有不少,至少应包括两院制和总统选举法等问题上的妥协。
——马克垚《世界文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