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新理念从提出到写进法律,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考察调研时,第一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
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首次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写入法律。
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又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明确“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的相关知识,说明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入法”的政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