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土地交易
材料一:宋代土地交易的一般法定程序
“先问亲邻” | 《宋刑统》规定:“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叔伯弟侄等),不买,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
“书立文契” | 买卖契约由官府统一印造,并收取工本费。契约上须写明顷数、坐落、四邻界至、产业来历、典卖原因、原业税钱、交易钱数、悔契责任、担保人姓名等。 |
“过割赋税” | 土地交易时,须将附在土地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籍账内改换登记,实现“割税离业”。 |
“纳税投印” | 买卖契约经官府严格核验无误、交纳契税(土地交易税)后,再由官府在契书上加盖官印,以示交易合法。 |
——据郑定、柴荣《两宋土地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材料二:土地问题是从古到今一直讨论的话题,“中国农民对土地的黏着性,远较他国为大⋯⋯把土地当作婴儿”,历代统治者在土地问题上采取的措施也都比较谨慎,而土地问题的研究不仅对宋代社会的研究大有裨益,同时对于处理当今土地问题也有借鉴意义。
——据尼安木《宋朝土地交易研究》
根据材料一,对材料二的观点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