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一1988年宪法修正案一时间: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主要内容: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古。买卖成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确立了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 —1993年宪法修正案一时间: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 ●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
一1999 年宪法修正案一时间: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宪法序言。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 —2004 年宪法修正案一时间: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人宪法,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我国宪法修正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作出合理解读。